栏目:网络 时间:2024-10-25 10:12:26
今天给各位分享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三辩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是哪位法学家说的该如何理解进行解释,假设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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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诗睿:“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话一开始就是错的:又是一个被国内翻译搞得面目全非的法谚,无怪乎媒体和大众以讹传讹。我们先看通用的中文版本“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中文语句被人引用的频率颇高,往往被用来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或告知法律总会给予最后的正义。乍听起来鸡汤味鲜美,好像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探究,实际这却是一句很不负责任的话。因为正义假如无时效,则必然无意义。这源自于迟到的正义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因为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一方面正义若失去时效性,就会一文不值,这也就是为何法律会强制规定诉讼或仲裁时效的缘故;另一方面正义假如失去时效性,则又归结于程序不规范,往往程序环节的缺失和瑕疵都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在这个情况考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无疑只是一个朴素的空想主义法律观罢了,一如民间会崇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之类,其内部是毫无逻辑支撑的,仔细推理,会觉得这句话有点莫名其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然而这句话谬误到这种程度,却是被国内翻译者偷梁换柱,妄加打扮的缘故。我们既然谈论评价这句话,又绝不是仅仅探究到这个地步,用一句“将来报道出了差错,翻译者可是要背锅”就可以草草了事的。实际上,追本溯源,探究原文,我们会发现国内大部分引用这句话的,并没有搞清楚法谚的原始版本,不仅出处搞错了,而且令人郁闷的是,连原文法谚的原意都被曲解了。
2、我们先看原文,原文实际上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请注意翻译的失误,导致这句话被人曲解)
3、正常英美法系对此的理解,在于“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或者我们换一个角度可以被理解为“法律被拖延是违反正义的”。查阅《Black’s Law Dictionary》第8版可以看到,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即正义不得拒绝亦不能延迟。
4、在威廉·佩恩的《Some Fruits of Solitude in Reflections and Maxims》中这句话被认为是to delay Justice is Injustice。
5、从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中我们则可以清晰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6、再随手翻一下《A NewLawDictionary andGlossary》,“Justice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实际上应当做如下延伸理解:故而这句法谚,实际上强调的是,Justice ought to be free, because nothing is more iniquitous than venal justice; full, since justice ought not be halt; and speedy, because delayed is a kind of denied。
7、翻译成中文则为:正义理应无偿,天下之最恶者莫如贿取公正;正义理应充分,行百里而半者则非正义;正义理应及时,如若迟到则莫如拒绝正义。
1、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这强调了正当程序的时限性特点。
2、迟来的正义之所以被认为是非正义,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迟到的正义也是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所以绝不意味着迟到的正义就不需要了,但它在程序上造成的不公正令人深思。
3、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
4、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
5、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
6、程序正义是指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1、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2、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3、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4、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
5、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6、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7、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假设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8、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9、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10、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11、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12、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13、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三辩稿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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